進行債權轉讓,雖然不必經過債務人同意,但法律要求必須及時通知債務人,否則的話對債務人是不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。因此,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通知債權人。接下來,小編詳細為大家闡述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的問題,希望對你有所幫助。
一、債權轉讓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
我國《合同法》第八十條規(guī)定: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,應當通知債務人。
未經通知,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(fā)生效力?!睆脑摋l規(guī)定可以看出,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,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,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(新債權人)履行。
否則,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,對債務人不發(fā)生效力。
雖然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了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,但是同時也對能夠轉讓的債權作出了以下限制:
(一)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。
事實上,能夠用來轉讓的應當是與人身沒有密切聯系的,比如借錢產生的借貸合同。而相對的,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權不能轉讓,如撫養(yǎng)費、贍養(yǎng)費等。
(二)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。在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債權的可以是明確規(guī)定絕對不能轉讓,也可以是附條件的不允許轉讓,但是只要是當事人符合法律的約定都有效,如果債權人未按合同約定而將債權轉讓,則該轉讓無效。
(三)依照法律規(guī)定不得轉讓的。
二、債權轉讓時不得改變哪些主要的內容
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,改變債權轉讓主要內容的債權轉讓不成立。對于債權轉讓不得改變主要內容的具體規(guī)定如下: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,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,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,則發(fā)生新的合同關系,而不屬于轉讓性質。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、數量、標的物品質規(guī)格、債的性質、期限、履行地和履行方式、結算方式、違約責任等等方面。
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。但債的種類、標的物品質規(guī)格、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,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。如經對方承諾,則成立新合同,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。
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,要是進行債權轉讓的話,是必須要及時通知債務人的,否則的話債權轉讓行為不能對債務人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同時,這點也是債權人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。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,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本站。